《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是什么?
2011-10-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