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规定,除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对使用通用发票的其他发票有何要求?
2011-10-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二、需要简并的票种和启用的新版发票规格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二)保险业发票(包括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冠名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五)铁路客运餐车发票,采用通用定额发票。
(六)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平推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mm。
(七)报关代理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与保监会、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协商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