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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税务机关应分别作何处理?

2011-10-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来申报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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