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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有哪些情形的,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012-08-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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