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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012-08-28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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