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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2012-08-28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5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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