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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012-08-2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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