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