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