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问答

如何计算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2-08-2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