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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
十四、本公告自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