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问答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2014-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 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

()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

()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