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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什么材料?什么时间报送?

2014-0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拆迁补偿协议;
  
  ()资产处置计划;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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