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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如何执行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13-09-26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规定:“……

二、自20121120201231,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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