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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于何时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于何时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14-01-0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五、纳税人取得稽核比对结果的时间和申报抵扣的期限规定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九、本公告自20137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规定:“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无‘滞留’的,稽核系统每月1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有‘滞留’的,稽核系统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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