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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申请退还消费税?

2014-01-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 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六、使用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送退税资料:……()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在每月纳税申报期报送的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申请退还消费税的,在当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报送以下资料:

(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附件7);

(2)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应提供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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