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规定:“三、其他事项
……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