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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哪些情形的,该生产企业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5-09-3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

八、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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