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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