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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何时启用?

2023-03-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如下: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 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 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 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自2021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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