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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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是否能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2015-10-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七、自2013111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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