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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有关说明如下:
1.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事业单位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3.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