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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