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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一、经营支出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 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