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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一、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基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修购基金 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的,按照提取金额,借记“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修购基金)。
(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年末,按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 按照提取金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职 工福利基金)。
(三)提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若有按规定提取的其他专用基金,按照提取金额,借记有关支出科目或“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有按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基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使用专用基金
按规定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使用专用基金形成固定资产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