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十八条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