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四十六条规定:“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