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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应如何处理?

2015-05-22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六十四条规定:“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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