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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有哪些?

2015-05-26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八章 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占有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

  行政单位对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及陈列品;

  (二)图书、档案;

  (三)动植物;

  (四)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境外行政单位持有的能够与房屋及构筑物区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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