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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八章 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将改建、扩建或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时,按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没有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及其拆除部分占全部固定资产价值的比例确定],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改建、扩建或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获得残值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上列明的金额(扣除已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支付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以外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
工程项目结束,需要分摊间接工程成本的,按照应当分摊到该项目的间接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6.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中有能够单独区分成本的无形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7.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8.为工程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将专用设施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时,按照应当交付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9.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不能形成资产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购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安装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交付使用的设备中有能够单独区分成本的无形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三)信息系统建设。
1.发生各项建设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信息系统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四)在建工程的毁损。
毁损的在建工程成本,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