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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