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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2015-07-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500元人民币。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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