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