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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怎么办?
2015-09-27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十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
)同时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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