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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服务单位应按照哪些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销售、培训、日常服务?

2015-1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规定:“第十条 市以下(含本级,下同)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专用设备的销售:
  (一)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销售专用设备,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培训:
  (一)市服务单位应建立固定的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用计算机、打印机、专用设备等培训设施和专业的培训师资,按照统一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确保使用单位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二)服务单位应在培训教室的显著位置悬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附件2)等展板。
  (三)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
  (四)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日常服务:
  (一)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完成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附件3)。
  (二)服务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收取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一)服务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二)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按年收取技术维护费,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的技术维护费。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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