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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018-06-15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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