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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残疾人个人”具体范围是什么?

2016-05-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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