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