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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用失业人员因而取得政府的用工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11-23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用工补贴”等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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