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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
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021-11-23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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