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二)保险业发票(包括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冠名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五)铁路客运餐车发票,采用通用定额发票。
(六)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平推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mm。
(七)报关代理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