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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何种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3-03-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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