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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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2019年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A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1130元;同日,在B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9%,价税合计218元。4月8日,该旅客从北京前往上海,次日从上海离境。请问(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

2019-08-28
(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方能申请离境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客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购买的中药饮片不能申请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30×11%=1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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