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中心
企业服务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问答
稽查案例
财税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6-12-31
注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