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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2-09-12
注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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