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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85】员工在两处以上任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4-04-10   访问量: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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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两处以上任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员工在两处以上任职的,发放工资的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分别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计算案例
张先生同时任职于北京的A公司和山西的B公司,2023年,张先生从A公司处每月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薪金10 000元,从B公司处取得工资薪金8 000元,张先生在2023年通过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并取得了证书。假设张先生没有取得其他综合所得项目,2023年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预扣预缴
2023年,A公司和B公司各自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两公司2023年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A公司全年应累计预扣预缴的税额

=(10 000×12 - 60 000 - 3 600)×10%-2 520=3 120(元)

B公司全年应累计预扣预缴的税额

= 8 000×12×10% - 2 520 = 7 080(元)
备注:张先生在2023年通过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取得的证书,其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也可选择在B公司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二)汇算清缴

张先生需要将两处工资薪金合并,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选择A公司或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8 000)×12-60 000-3 600=152 400(元)

应纳税额 = 152 400 × 20% - 16 920 = 13 560(元)

应补缴的税额 = 13 560 - 3 120 - 7 080 = 3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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