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这类违规行为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违规处罚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其中及时性的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企业应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如有违规会面临以下处罚: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修改后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所以,企业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及时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