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类“加计”优惠,有何不同?
加计抵减是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下列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位,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加计抵扣是涉及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是指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可以再加计抵扣1%。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比照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五)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