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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44】个税综合所得汇算后别忘记这两件事

时间:2024-07-04   访问量:1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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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汇算后别忘记这两件事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已于2024年6月30日结束,提醒纳税人,完成申报后,这两件事一定要记得做!


一、归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留存备查
(一)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留存资料
根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情况,应留存以下资料:
1、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6、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7、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二、留存享受公益捐赠支出的票据
享受了公益慈善捐赠事业支出的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提醒: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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