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但不实际分红,有什么风险?
在某地经营的一家非上市企业A公司有四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境内法人股东。2023年3月16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分配给公司股东,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A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股东会决议作了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利润。直至2024年7月,A公司依然没有向股东实际分配。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未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有司法强制分红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因此,A公司做出相关利润分配的决议但一直未分红,可能会有小股东诉请强制分红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A公司将应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款挂在“应付利润”会计账户,即使没有实际支付,仍然视同自然人股东取得了股息、红利,A公司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